案情简介:程先生是广州市国企职工,于199X年向单位购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村XX路XXX号XXX房屋(房改房),取得穗房证字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4月,程先生到房管局查询,发现其所有的上述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汪XX。程先生从来没有委托过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售案涉房屋,但房屋莫名改了姓,于是委托律师到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案涉房屋的档案资料。房产交易档案资料显示,广州公证处于2008年X月X日作出(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XXXXX号公证书,证明程先生于2008年X月X日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该售房《委托书》注明程先生委托梁XX代为办理广州市天河区X村XX路XXX号XXX房屋的相关事项,包括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出售、产权登记、代收售房价款等。梁XX以程先生代理人的身份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并向房管局提交了上述公证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等资料,房管局受理后向汪XX核发了房地产权证。
办案进程及结果:年近六旬的程先生夫妇,经熟人介绍找到田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田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设计诉讼方案,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向汪XX核发的房地产权证等,并代理当事人向广州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核认为他人提供虚假资料、假冒程先生签名而骗取公证书,遂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法院开庭审理时,市国土房管局以其已尽审慎审核义务为由,认为不应撤销向汪XX核发的房地产权证。田律师发表代理意见:1、程先生从来没有委托过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售案涉房屋,“公证委托书”签名不是本人签名、按手指模,是他人假冒签名,不存在授权买卖的事实。2、梁XX持有的公证委托书已被公证处决定撤销,其代理程先生与汪XX申请办理案涉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的行为失去合法基础。鉴于登记申请人梁XX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手段骗取房屋转移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该核准登记行为应予撤销,故程先生要求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向汪XX核发涉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合法有据。一审法院采纳田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向汪XX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市国土房管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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