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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胜诉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广州XXXX化工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 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周某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某某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不存在克扣和拖欠被答辩人工资的行为,答辩人已支付被答辩人每月工资。答辩人每月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资有两部分,一部分通过银行发放,另一部分以现金发放(详见工资支付证明单、银行发放工资总表、车辆费用补助支付证明单)。被答辩人知晓其薪资标准,每月签收领取工资,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被答辩人要求支付200X82日前的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此,被答辩人要求支付200X11日至20106月的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自200911日起答辩人已经与被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辩人无需再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1、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如答辩人未给付被答辩人双倍工资,被答辩人应在一年内对此提出权利主张(即200911前)。被答辩人在提起劳动仲裁之日(2010X2日)提出双倍工资的主张,应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本案中,被答辩人于20031月入职后一直未与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自200911答辩人已经与被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答辩人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20031X日至20107XX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答辩人《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三条的规定,每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答辩人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被答辩人每月工资是固定的,即执行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被答辩人入职时已明确每月实发工资中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其从来没有向答辩人提出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另,被答辩人要求支付200982日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支付20031X日至20107XX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0余万元于法无据。

四、被答辩人系自动离职,属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被答辩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单方面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现已在其他单位工作。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五、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的工资、巨额加班费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合计70余万元,完全是抱着想“捞一把”的心理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显而易见,其诉请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州XXXX化工有限公司

代 理 人:田党胜  律师

2011XX01

案件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采纳田律师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原创] [作者:田党胜律师] [日期:11-08-03]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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