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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胜诉案例

溜冰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本律师受广东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广州晓港康乐世界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诉称“200X1230日晚溜冰场内人员爆满,有人在场内逆行溜冰,当晚约十点左右,有一名逆行溜冰者从侧面将原告撞到致其受伤”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情况是:当晚10时溜冰场营业已近尾声,场内溜冰人员不足百人(门票营业报表也证实)。我单位营业面积1500平方,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核定容量为600, 何来“爆满”之说。原告诉称“有一名逆行溜冰者从侧面将原告撞到致其受伤”,原告可以当场立即指认何人撞到他,并请求我方在场保安员给予处理。但原告在事发1小时(经医院诊治)后报警被人撞伤,我方对此毫不知情,公安部门没有来我单位进行调查。因此,原告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二、我方认为,滚轴溜冰作为一种体育活动,与一般的消费活动有不同之处。滚轴溜冰是国家体委确认的体育竞技运动,要求具备一定的速度和必要的技巧。滚轴溜冰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运动,从溜冰者进入溜冰场,穿上溜冰鞋实施溜冰行为以后,就已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它与溜冰者的溜冰技术等因素有很大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提供溜冰场所的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不是确保每个溜冰者不发生摔跤跌倒等意外。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对溜冰行为危险性的识别能力。其能够意识到溜冰可能导致摔伤的后果,但其不顾潜在的危险而去溜冰的行为属“自甘冒险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我方对原告摔伤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原告主张因我方未尽管理职责导致其受伤,但未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我单位营业有10年,管理一直很规范,溜冰场墙上张贴有醒目的溜冰规则,并且溜冰场设施齐全,有管理人员在场内实时巡查,如有逆行溜冰必遭管理人员及时制止。我方作为溜冰场的经营者,当原告因自身原因摔伤时,妥善地派员护送原告到医院诊治,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我方在原告摔伤这一损害事故中是不存在过错的。
  综上所述,在原告溜冰摔伤这一损害后果中,我方不存在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纯属无理,应予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田党胜 律师

200X618

案件判决结果:法院采纳田律师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田党胜律师网] [作者:田党胜律师] [日期:11-08-03]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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