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田党胜律师网 >> 律师说法 >>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解析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解析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xx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7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91月,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另,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因智能卡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林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起诉权。科技公司非法占用智能卡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万元的行为给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给付189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律师解析: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当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第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10-01-07] [热度:]  
首 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领域 | 收费标准 | 经典案例 | 法律顾问 | 法律法规 | 法律新闻 | 联系方式
田党胜律师网 版权所有 © 2009 优秀广州律师/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