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段时间,本站律师接到许多客户咨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为数不少。刘先生是广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了7年,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底。2009年12月底,合同期满后刘先生决定辞职,并提出公司应按照7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支付。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了7年,单位应该支付7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的意见却相反,认为他“狮子大开口”,拒绝支付这笔补偿金。为此,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追讨自己“应得”的补偿金。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根据第46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7规定了经济补偿方法,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因此,刘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应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