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田党胜律师网 >> 律师说法 >> 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近段时间,本站律师接到许多客户咨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为数不少。刘先生是广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了7年,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077月至200912月底。200912月底,合同期满后刘先生决定辞职,并提出公司应按照7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支付。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了7年,单位应该支付7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的意见却相反,认为他狮子大开口,拒绝支付这笔补偿金。为此,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追讨自己应得的补偿金。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根据第46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7规定了经济补偿方法,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因此,刘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应从200811开始计算,到200912月合同期满时为止,200811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补偿,所以刘先生只可以获得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与刘先生一样,许多劳动者误解200811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经济补偿金。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律师] [日期:10-01-07] [热度:]  
首 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领域 | 收费标准 | 经典案例 | 法律顾问 | 法律法规 | 法律新闻 | 联系方式
田党胜律师网 版权所有 © 2009 优秀广州律师/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