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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房产纠纷

遭遇"一房两卖"要向原房主追究违约责任

新华网2009年2月10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贾某日前反映了这样一件事:去年9月份,经一位朋友介绍她看中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且与原房主签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了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后贾某预付了8万元预付款。交完预付款后,贾某就去了上海,直到今年元旦后才返回。也是到这时她才有空再次联系那套房的原房主,并直接到了房子那里,想去看看,这一看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居然有人住在里面。一问才知道,这家人是以每平方米高出她所买价格的150元买下的这个房子,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证。贾某跟房主理论,房主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退还贾某交的8万元预付款。贾某无法接受。那么,先签了合同并交了预付款,房子是不是应归贾某?

  律师提醒:赤峰市张律师认为,买房人与卖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的是债权效力;卖房人将该房屋又卖给了其他人并登记,最终发生的是物权效力。同一个房屋,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谁先登记谁就先取得房子。第二手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第一手购房人只能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所以,贾某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只能向原房主追究违约责任。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新华网] [日期:10-01-0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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