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了一起仨车相撞,10人死亡的惊天惨案。判决被告人石同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期徒刑七年;同时,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促成了调解协议,即由10名死者的亲属共同分配三辆涉案车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金共24万余元,其中负次要事故责任的死者郝俊德的亲属分得0.5万元,其他9名死者的亲属分别分得2.66万元。
今年2月13日即农历正月十六日中午,被告人石同来驾驶一辆装载着38头毛猪的普通货车沿省道S314线宁津县段由东向西行驶,当他要超越前方陈某驾驶顺行的的厢式货车时,不料与迎面驶来的另一辆中型客车相撞,继而又与厢式货车互相剐碰。客车司机是郝俊德,他和车上11名乘车人一起刚从亲戚家喝完婚宴喜酒要赶往乐陵市农村老家。事发当场,郝俊德和其客车上的李书通、王殿合等共10人死亡,李文祥、段全红和乘坐石同来货车的石建峰共3人受轻伤,石同来脊髓损伤致截瘫构成二级伤残,普通货车和中型客车报废,厢式货车受损。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此事故由石同来负主要责任,郝俊德负次要责任,另9名死者和其他3名受伤人员无责任。
“一定把此案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尚洪立提出。此案影响重大,案情复杂,刑民交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提起公诉后,德州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抽调经验丰富、精明干练的审判人员组织合议庭承办此案。
考虑到被告人石同来的身体正处于手术治疗恢复期间,经征求主治医生同意,法官们选择在被告人所在的医院大会议室作为刑事法庭,由正在负责陪护的被告人妻子作为被委托人和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8月6日正式开庭这天,德州中院抽调大量法警赶赴医院现场值庭,当地公安部门应邀派出20名防暴队员担任外围警戒,在开庭前承办法官还召集10名死者的亲属进行法庭纪律教育,指导各方亲属分别协商指定一名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一名律师担任共同诉讼代理人。结果,整个庭审安全有序进行,只用了一个半小时就宣告结束,尽管仍有死者亲属见到被告人时情绪激动、哭闹,但没有妨碍法庭进行的现象发生。
“要使此案定止争,处理好民事赔偿问题是关键!”经法官上门了解,被告人石同来车辆已经报废,因截瘫住院治疗已花光了家中全部积蓄,并尚欠医院1万元医疗费,全家人三餐只靠吃馒头、咸菜度日,毫无赔偿能力。案发后,由于宁津、乐陵两地县市政府曾积极给予经济救济,负担了死伤者的大部分医疗费,3名受伤的乘车人均表示放弃向被告人石同来索赔的诉求,而包括郝明德在内的10名死者亲属计40余人提起了附带共同民事诉讼,纷纷要求被告人石同来及有关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经审理查明,涉案三辆机动车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由于该案当事人较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德州中院确定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狠下功夫。经法官们多次上门,一轮又一轮地耐心疏导、反复调解,终于达成了协议: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石同来把自己应得的强制保险理赔金全部转让给10名死者的亲属,10名死者的亲属不再要求石同来承担民事责任;负有次要责任的郝俊德把自己应得的强制保险理赔金,除扣0.5万元归自己外,其余的都转让给另外9名死者的亲属,9名死者的亲属不再要求郝俊德承担民事责任;李书通等9名死者的亲属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不分死者的年龄、身份和收入标准等差别,按死者人数对石同来和死者郝俊德亲属转让出的保险理赔金进行平均分配。
最后,又经德州中院主动出手、多方协调、费尽周折,促使有关保险公司理赔了涉案三辆机动车的强制保险金共计24万多元,由郝俊德的亲属分得0.5万元,其余金额由李书通等9名死者的亲属进行了平均分配,即每位死者的全部近亲属分得2.66万元。同时,德州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石同来有期徒刑七年。该案宣判后,石同来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亦表示不抗诉,其他涉案当事人均无缠诉、上访和对案件处理不满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