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魏徽徽) 车间杂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不幸突发疾病猝死,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公司却认为死者当时不在工作岗位上,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将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前的工伤认定正确。
【事发】 员工上班时间吃早餐发病猝死
麦先生的父亲麦某此前系广州某公司员工,在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由公司提供食宿,上班时间为8:00~12:00、13:00~17:00。
【争议焦点】 公司食堂是否可认定为“工作岗位”
本案中,麦某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打卡上班,从发病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历时仅两小时余。双方争议的焦点,关键在于公司食堂是否可认定为“工作岗位”。
麦某所在公司认为,工伤认定决定的理由为“死者是利用工作时间吃早饭”,但公司食堂并不是麦某的工作岗位,麦某是在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因此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麦某在工作岗位上是错误的。
而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麦某在打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
【法院判决】 市中院: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和片面,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为满足职工的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的准备活动的场所和空间也应该包含在“工作岗位”的内涵之中。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此后,原告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称工伤认定并无不妥,故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