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雄江镇梅台村村民葛某在稻田边埋设路铳防野猪,却误伤了村民谢万双,致其重伤。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葛某赔偿谢万双28万元。
2008年9月28日上午,谢万双上山挖草药时,被埋设在草丛中的路铳打伤。之后,他被送到闽清县医院,由于伤势严重,当天又转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诊断,子弹不仅射穿了谢万双的右腿,还穿过左腿,导致其右下肢坏死、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双小腿穿透伤等。为此,谢万双两次住院161天,落下了九级伤残。
今年6月12日,闽清县法院受理此案。法庭上,葛某辩称,他在路铳旁设置了警示标志,谢万双应该看到该标志,因此他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闽清法院认为,葛某在田间地头埋设路铳,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预见到存在伤害他人的危险性,虽设警示标志,仍然无法免除其过错责任。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葛某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葛某赔偿谢万双28万多元,除去已经支付的2.2万元,还应赔偿2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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