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胡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9年2月份,被告人胡全与罗某产生矛盾后,又经常听社会上的人讲罗某说要砍死他,为此一直怀恨在心。同年4月23日晚23时许,胡全在与朋友喝了大量啤酒后,独自驾驶一走私轿车来到一娱乐城,把车停放在门口马路边后,手持砍刀冲进娱乐城,向正在玩游戏机的罗某砍去。罗立即站起拿塑料凳子挡开,并上前抓住胡全持刀的手,相互拉扯在一起并拳打脚踢。娱乐城的工作人员夏某等人看到后,即上前制止,并将胡全抱到门口。但被告人胡全却发动轿车,驾车冲进了娱乐城的大厅,将站在门口来不及躲避的夏某、邱某两人撞伤;车子撞飞的玻璃片,将站在门边的刘某、陈某两人割伤。
在娱乐城内,被告人胡全驾车直接朝罗撞去,但被罗躲开。当车子撞在一游戏机上停了一下时,罗跑到车子右驾驶室旁欲把被告人胡全拉下来,但胡全倒了一下车后又朝其撞来,罗见状忙松手逃进卫生间,躲到旁边的木隔墙后面,车子撞在木隔墙及游戏机等物品上。最后,罗从卫生间出来,被告人胡全也下了车,双方拉扯了几下后,罗离开了娱乐城。被告人胡全也欲驾车逃离现场,但在娱乐城内倒了很多次车才将车倒好离开,期间又撞坏了部分物品。2009年6月1日,胡全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邱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刘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陈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娱乐城内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734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全的亲属向被害人唐某、夏某和邱某赔偿了部分损失计五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胡全能够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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