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忤逆养子不尽孝 违法悖理被拘留

   在上世纪60年代三年自然灾害期间,一个失去父母双亲外地的三岁孤儿被好心的季桂山夫妇收养,老两口含辛茹苦将其养大成人,并为其筑起了“安乐窝”,“羽毛丰满”的养子在其养父去世后,将养母遗弃,养母将养子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获支持,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迫使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善举收孤儿

 

    一九六零年农历正月十五日,朔风怒吼,天寒地冻。家住界首市沙南某村的季桂山和妻子李素英正在家里拾掇家务,这时忽听得一阵急促的叩门声,老两口放下手中的活计急忙开门一探究竟,门前站着一个衣衫褴褛冻得瑟瑟发抖的小男孩,他手持一根半截棍和一只边沿似锯齿的讨饭碗,“大叔、大婶,行行好,我饿,给一口饭吃吧,”小男孩有气无力的说。原来是一个小乞丐,在向季桂山夫妇乞讨一点残羹剩饭充饥。看到这个可怜的孩子,季桂山夫妇的怜悯之心油然而生,当即将孩子领到家里,煮了一碗热腾腾的面条让孩子吃。经询问得知,孩子今年刚满三岁名叫金梁,是河南省鹿邑县某村人,家乡遭受旱灾,一家三口背井离乡逃荒要饭来到界首,父母病死在路上,小金梁现在成了孤儿。如果将孤苦伶仃的小金梁推出门外,不管不问,他不是冻死便是饿死。季桂山夫妇当时膝下无子,两口子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决定将小金梁收为养子,改姓名为季家业。夫妻俩当天就邀来村干部和族人见证,举办了简单的收养仪式,从此小金梁有了一个温暖的新家。

 

    养母成乞丐

 

    季桂山夫妇把养子季家业视为己出,疼爱有加,老两口省吃俭用供养其上学读书。1966年7月,季家业九岁那年,养父季桂山因病溘然长逝,抚养季家业的重担落在了养母李素英一个人身上。她又当娘又当爹含辛茹苦将养子抚养成人,为其盖起了一院砖瓦房,并为养子张罗了一门亲事,娶妻生子后的季家业过上了衣食无忧的日子。李素英与养子分开单过,依然住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建的老房子里,她时刻牵挂养子,经常为养子带孩子、干家务。光阴荏苒,转眼到了二十一世纪,已届古稀之年的李素英诸病缠身,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养子对养母的饥寒困苦不闻不问,致使李素英流落街头以捡破烂乞讨为生。

 

    法庭讨说法

 

    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无奈之下,伤透了心的李素英老人于2009年3月将养子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法庭上,李素英老人声泪俱下地说:“养子季家业三岁时无家可归被我夫妻收养,到了上学的年龄供他上学,高中毕业后又给他盖房提亲娶妻,组成家庭,现在我老了不中用了,他把我一脚踢出家门不管我的死活,请法官给我撑腰作主。”“我是我的奶奶养大的,与养母没关系,”被告人季家业分辩道。“这个猪狗不如的东西,不是李素英夫妇收养他,他早成了野狗口中的食物了。”这时,法庭内旁听席上一阵骚动。对于被告人的强词夺理引起的公愤,主审法官在严肃法庭纪律的同时,严厉批评了被告人不尽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子女具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赡养父母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季家业系原告李素英的养子,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被告季家业应当履行赡养原告李素英的法定义务。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尽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现被告成家立业,违法悖理对原告弃之不管,不尽赡养义务,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原告李素英要求被告季家业承担赡养义务的诉求予以支持,支付赡养费的标准参照安徽省2008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季家业每年向原告李素英支付赡养费160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素英依法向界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执行,被执行人东躲西藏逃避执行,致使该案一度搁浅。近日,执行法官获取了被执行人在界首市城区内一建筑工地打工的确切信息,遂组织力量前往执行,经对其教育无效后,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期间,执行法官到拘留所提审被执行人季家业,对其进行说法拉理,耐心开导,使其认识到了自己不赡养养母的违法行为,愿意履行法定义务。

文章转载:广州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2-21]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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