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思悔改,为获取非法利益再次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12月15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松、邬冬文、江孔明、邬细文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00至10000元罚金不等刑罚。
200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江松为谋取暴利,在弋阳县湾里乡与贵溪市河潭埠镇交界处开设赌场,每次聚集三十余人参与赌博。赌博方式为押饼子庄(又称二八杠),赌注最少为100元,上不封顶。当庄家赢钱时,被告人江松便从庄家处抽取5%的红利(俗称“打水”),平均每天赌场可以抽取三千余元红利。
被告人邬冬文、江孔明在2009年5月至7月份期间,先后在柯建华(另案处理)在弋阳县湾里乡果园、王家碓、中畈乡五里岗开设的赌场及江松开设的赌场做“和手”,即受赌场老板雇请帮赌博的庄家收钱、付钱,以及负责帮赌场老板“打水”。赌场老板每天付给被告人邬冬文、江孔明各200元作为工资。
被告人邬细文在2009年5月至7月份期间,先后为柯建华在弋阳县湾里乡果园、王家碓、中畈乡五里岗开设的赌场、为江小华(另案处理)在弋阳县湾里乡与贵溪市河潭埠镇交界处开设的赌场及江松开设的赌场放哨守住路口,如果公安民警来抓赌就及时通知赌场老板及参赌人员逃散,赌场老板每天付100元工资给被告人邬细文。
另查明,1996年6月15日被告人江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1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被告人邬冬文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松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人员,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松在开设赌场活动中,是赌场开设人、召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松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邬冬文、江孔明、邬细文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邬冬文、江孔明、邬细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邬冬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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