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建朝与陆凤阳进行红纸交易,交货后没有立即付款,买方陆凤阳出具的收条仅注明了货物的规格、重量,没有注明价格,卖主也不提出异议。此后,买方在交付10000元货款后不再付款。卖主安建朝为了追索剩余货款向法院起诉,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买家要比照当前市场价格支持卖家的诉讼请求。
2007年7月10日,在云南省禄丰县原告经营的纸厂,陆凤阳向安建朝购买包装水果用的红纸2240件,其中10公斤装2100件,9公斤装140件,货款未即时付清。陆凤阳收到货物后向安建朝出据收条“今收到红纸10公斤2100件,9公斤140件,共计2240件,未付款:陆凤阳,2007年7月10日。安建朝当时对此无异议。2007年8月6日,在安建朝要求下,陆凤阳的丈夫韦德善付给安货款10000元,安建朝也出具收条,之后,陆凤阳拒绝付余下货款。为此,安建朝向法院起诉要求陆凤阳支付还剩余货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采证,当地同期包装石榴果用的红纸10公斤装的价格约17元/件;9公斤装的价格约16元/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建朝与陆凤阳口头约定和双方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由于双方买卖的货物价款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的规定,法院依法调查,得同期合同履行地包装石榴果用红纸市场价格为10公斤装每件价格约17元,9公斤装每件价格约16元,可作为确定本案货物价格的参考依据。原告安建朝请求的货物价格为10公斤装每件15.5元,9公斤装每件14元,没有高过当地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原告卖给被告陆凤阳的货物总价格应为34510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尚欠货款24510元。遂判决被告陆凤阳向原告安建朝支付上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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