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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河游泳溺亡 砂场工作疏忽担责

   12月8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肖作灵等9人、被告高才清等7人各赔偿2.87万余元给原告李先胜、刘桂英,驳回原告李先胜、刘桂英对吉安县梅塘乡中心小学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28日上午,两原告之子李达峰前往被告吉安县梅塘乡中心小学报名入学,缴完有关费用后离校,后至梅塘街其外婆家取钥匙,在回家途中下河游泳溺水身亡。

    被告高才清等7人通过吉安县河道采砂权第二期拍卖取得泸水梅塘河段采砂权,又与被告肖作灵等9人签订合同,由被告肖作灵等9人自带设备在张家采区采砂,双方按售砂量分成。李达峰溺水之处在泸水河梅塘河段张家采区范围之内。被告吉安县梅塘乡中心小学在放暑假的时候要求老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在致家长的公开信中也提及了安全注意的事项,老师在报名当天也口头告知学生报名后要立即回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之子李达峰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因忙于生计平常将李达峰托付给李达峰的外婆看管,李达峰报名后到外婆家拿钥匙回自己家的途中下河游泳导致溺水身亡,两原告未尽监护义务,对李达峰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肖作灵等人自带设备为被告高才清等人生产砂石,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作为承揽方应尽安全生产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但被告肖作灵等既未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也未及时对采砂中形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导致河道存在安全隐患,对李达峰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该合伙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才清等人虽系通过拍卖合法取得泸水梅塘河段的采砂权,但未在河段的采区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排专人对作业场所进行巡查,疏于安全防范义务,对李达峰下河游泳导致溺水身亡的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该合伙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吉安县梅塘乡中心小学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且李达峰是在报名后已安全回到平常生活的外婆家中,后与同伴下河游泳致溺水身亡,与学校的管理职责已无任何关系,故被告吉安县梅塘乡中心小学对李达峰的死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转载:广州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2-09]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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