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转让的限制: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均进行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判断的标准“过度限制”= 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
关于离职必须转让股权的合法性问题。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范,对其表决通过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与离职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回购股权由公司持股会代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
二、股权继承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属性包括财产权、人身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2、当然继承原则:在不存在公司章程已有约定的前提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能对抗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限制股东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3、排除股权继承:排除当然继承的限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护。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4、限定继承对象、限制股权分割
5、股东超50人如何处理:股权代持、成立有限合伙、股权托管或股权信托方式。
6、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公司增资时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份额的优先购买权章程未约定时,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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