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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拆迁协议不服?专业律师教你维权
作者:tianlawyer1971  发布时间:2019/3/25 18:02:50  点击量:2484

        原创:党胜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2019年3月25日

基本案情:被告某市街道办事处因项目用地需要,就征收原告房屋事宜与原告签订《某某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后原告发现自身房屋的补偿标准低于邻近与原告房屋面积和结构类似的其他房屋的补偿标准,且原告拥有产权的被确定征收之房屋并未在项目用地红线图地块中,即原告之房屋并不属于批准征收的范围。

要点提示: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维权?《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

律师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征收拆迁协议为行政协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通知》[粤高法〔2017148]第二条规定,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某某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征收拆迁协议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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