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已支付房款,商品房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应该怎么办?
购房人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开发商因欠债而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对尚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已出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房采取执行措施时,购房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购房人的诉讼请求: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购房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要求参照适用此条款。“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购房人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购房人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关于“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理解,如果购房人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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