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的认定及民事责任
一、法律法规
我国与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因违反招标投标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应招标而未招标,先行实质性谈判,串通招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低于成本价投标,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招标人泄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名单外确定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中标行为无效,相应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串通投标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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