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应当实行财务公开。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事项负有监督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对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也具有依法向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监督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公开村集体财务等情况,政府有权责令改正。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村民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和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负有宏观上的管理、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负有具体的监督、管理和查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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