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拆除起诉期限有没有时间限制?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如何处理?
问:田律师,我的房屋被政府部门拆除了,提起行政拆除及行政赔偿纠纷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据此,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我们发现很多案件,因为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不了解,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受理,即便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也难以改变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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