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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1/8/17 16:34:43  点击量:759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1.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应适用土地法而非规划法处罚

“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分别想要实现的行政管理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符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的建设行为一般不会出现破坏耕地的情况,但是在耕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一定不符合城乡空间布局。这种情形的存在,是否等同于城乡规划法既可以对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可以对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首先,从关于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而言,城乡规划法主要针对的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而土地管理法主要针对的是违法占地行为。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在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方面是有分工的,城乡规划法不处罚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不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第二,从行政处罚角度,城乡规划法主要是对建筑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判断,不处罚与规划无关的违法行为。一是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补办手续;二是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显而易见,在耕地上进行建设既不存在按照城乡规划法补办手续的问题,也不存在衡量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问题,对其合法性的判断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破坏种植条件等因素,其中对农用设施的考量因素是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亦不是城乡规划法所指的规划条件,单纯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耕地上建设行为作出评价可能存在错误。

第三,在耕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耕地保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综上,因为应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所以不能依照城乡规划法对非法占用集体所有农用地(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2.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后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占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耕地)的行为(包括在设施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违法行为人不依法履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义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裁定后,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措施。但是,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启动以后,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包括抢建建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法定程序,给付法定补偿费用,强制性的取得公民所有的财产的法律制度。集体土地征收经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决定中对应予补偿以及不应补偿的建筑一并决定拆除。这样既能依法对征收补偿问题进行终局,又符合程序正当要求,彰显行政权威。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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