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粤71行终XX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区XX街XX村XX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XX区××××××××××。
上诉人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因与刘XX、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区XX街XX村XX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XX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福利待遇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XX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XX于197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后入户XX经济社处。199X年12月XX日,刘XX未婚生育一女儿刘X宜。刘XX及其女儿刘X宜的户口一直在XX经济社处,从未迁出。
《XX经济联合社股份章程》(201X年XX月X日全体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第五十条规定:“(1)出嫁女嫁出外地的,必须把户口迁出,并从登记结婚之日起的第二年停止增股,保持原股份,如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有了小孩,开始停股,如其父母不承认,可到有关机构进行科学亲子鉴定。如需参加公司的合作医疗,出嫁女及其子女需按社员应交费用再增加30%。出嫁女寿终后,以身份证、户口簿取消为准,停止及取消其原有的股份及分红。……”《广州市XX区××××平经济联合社和属下经济合作社章程》(2019年12月XX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条规定:“股份合作制组织名称:广州市XX区××××平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为广州市XX区××××××××。下属的经济合作社全称:……(10)广州市XX区××××××XX经济合作社;……”第十四条规定:“户口在本联社管辖区域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本社成员身份:(一)原为生产大队、生产队成员,截至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时点前,户口一直在本社的;(二)成员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截至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时点前,户口一直在本社的;……”第十八条规定:“本社以2019年XX月30日24时为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时点和股份固化基准时点,以本社现有成员、非成员股东截止至股份固化基准时点前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为股份配置基数,成员股东以及预留或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在每人增配XX股,增满至28股即不再增配的基础上实行固化。……股份固化期限为十二年。在股份固化期内不再配置股份。”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股股东分为成员股东和非成员股东。成员股东指在股份固化基准时点前具有成员身份并持有本社原始股份的人员。非成员股东指在股份固化基准时点前不具有成员身份但持有本社原始股份的人员(包括预留成员资格或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以及在股份固化基准时点后丧失成员身份但仍持有本社股份的人员。非成员股东仅享有所持股份的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刘XX系XX经济社的成员股东,享有该社股份配置基数9股(以2019年XX月30日为界定日),因刘XX未婚生育女儿刘X宜,XX经济社根据《XX经济联合社股份章程》(201X年XX月X日全体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第五十条之规定,停止刘XX增股。XX经济社于2019年XX月30日24时进行股份固化,并根据相关章程的规定对刘XX增配XX股,即刘XX现享有XX经济社固化总股数14股。XX经济社未给刘XX女儿刘X宜配股。
2020年1月X日,刘XX向XX街道办提交《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申请事项为:“1.恢复本人及子女在XX村应得的合法股份及共分权益。2.本人股份的配股需恢复停股前的所有股份,即现在(8股+XX股+24股,共3XX股)按照章程28股满股。3.落实本人子女自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落实本人与子女的社保和医保福利。XX.本人小孩属于独生子女、需配股、刘X宜10+10+XX=2XX股。”2020年1月XX日,刘XX向XX街道办补充提交申请,要求XX村恢复户籍在本村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几十年来应得的合法股份及其分红权益以及所产生的利息。XX街道办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向XX经济社发出通知,要求该社就此提交书面报告及涉及申请事项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XX经济社于2020年3月10日向XX街道办提交《关于XXXX经济合作社外嫁女刘XX申请行政处理相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4月9日,XX街道办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穗云永街行决字〔2020〕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刘XX及其女儿刘X宜的户籍身份、XX经济社章程关于成员资格和股份分配的相关规定,认为刘XX及其女儿刘X宜的户口一直保留在XX经济社处,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以及XX章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自新股份章程生效之日起,刘XX的女儿刘X宜具有XX经济社组织的成员身份。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刘XX具体股份数量的确定属于XX经济社的自治范畴。另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根据XX经济社成员大会通过的XX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刘XX的女儿刘X宜不属于XX经济社的股东,不享有配股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XX经济社并未干涉刘XX及其子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村民福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由XX经济社依据XX章程处理。故决定:一、确认刘XX的女儿刘X宜具有XX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驳回刘XX的其他申请事项。同时,该决定书中载明:“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XX于2020年4月XX日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广州市××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XX街道办作为XX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在XX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其辖区内刘XX提出的村民福利待遇问题有权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依上述规定,村民自治的决议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刘XX出生后即入户XX经济社处,系XX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成员股东,其女儿刘X宜出生后随母入户XX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且无证据显示刘X宜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依法应属于XX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XX街道办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第一项,决定确认刘XX的女儿刘X宜具有XX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刘XX及其女儿刘X宜作为XX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刘XX在199XX年未婚生育,根据当时施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修正)及后续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均是规定对未婚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二至五年,并未规定未婚生育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待遇,即使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的,也是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而不能停止增股。XX经济社以刘XX未婚生育,根据其相关章程规定对刘XX停止增股,并认定刘XX女儿刘X宜在股份固化时未持有原始股份,不属于XX经济社的股东,不享有配股权,有违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妇女儿童的相关保障权益。XX街道办对此未予正确处理,以相关具体股份数量的确定及其他相关村民福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为由,未作实质审查与处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其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项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XX街道办在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告知的起诉期限错误,鉴于该告知并未对刘XX的起诉权利造成实质影响,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2020年4月9日作出的穗云永街行决字〔2020〕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第二项行政处理决定;二、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刘XX的其他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上诉人XX街道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什么待遇,应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原审第三人的章程来认定。鉴于被上诉人户口不迁出的主观能动性,原则上应允许村规民约、章程等对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权利进行限制。2.要尊重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确立了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是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一套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约定俗成的规则,法院在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时应尊重村民自治、村规民约。3.股东分红的调整与发放应以股东身份的确认为前提,被上诉人对于之前的股份分红无证据证实其在提出本次行政处理申请前提出过相应主张,且之前年份的分红已全部发放完毕,其在本次行政处理申请中主张补发之前的分红没有依据,上诉人的行政处理决定合理合法,应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刘XX二审提交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XX经济社二审未陈述意见。
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XX具有XX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东资格,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亦予认可。刘XX的女儿刘X宜出生后即随母入户XX经济社,属于该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且无证据显示刘X宜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XX街道办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第一项、确认刘X宜具有XX经济社成员身份,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处理正确。对于刘XX请求恢复其停股前的股份并为其女儿刘X宜配股的申请事项,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条例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规定,均未规定未婚生育者及其子女不得平等享受集体福利待遇。因此,XX经济社根据其章程规定对刘XX停止增股、不予认定刘X宜股东身份并予以配股,侵害了刘XX、刘X宜的合法权益。XX街道办以具体股份数量的确定及其他村民福利待遇分配事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为由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第二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刘X宜作为刘XX之女,本次行政处理虽然是由其母代为申请,但XX街道办应在行政处理决定中将刘X宜也列为申请人。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撤销XX街道办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第二项并责令其重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XX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某
审 判 员: 闵某某
审 判 员: 王 某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农某某
书 记 员: 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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